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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老闆尚未運到的貨物
爲何應以現有庫存來報稅呢?

楊老闆擁有一家較大規模的冷凍食品批發公司。公司通常從國外進口冷凍食品,然後,在海關報關后,運到公司進行倉儲,接著予以批發銷售。在銷售前,這些進口食品都需拆箱進行嚴格檢驗以確保所有食品符合標準。值得一提的是,在品質至上的經營理念下,公司對所有供應商提供的貨品都有相當嚴格的檢驗流程,只有再次確認產品質量后,楊老闆公司才能放心地將它們推出市場銷售。

2005年,楊老闆與國外供應商簽訂了份速凍食品的合同,以“到岸價格”為結算方法。這批食品是通過海運入澳,2005年6月30日午夜,它仍在海運途中。而根據“到岸價格”國際間有關條款規定,公司在這之前,即2005財政年度中已經支付了貨款並取得提貨單。同時,“到岸價格”條款還規定,對於貨物的所有權及相應的風險承擔在取得提貨單之時就由賣方轉移到買方処。最終,這批冷凍食品于2005年7月初才正式運到楊老闆公司倉庫。

2005年年終報稅時,楊老闆將由於購買這批貨物所產生的開支申報扣稅,稅局對此並無異議,可是卻認爲,這批貨物應作爲當年的“現有庫存”,在計算公司納稅收入時需應包括在内。對此,楊老闆有不同的認知:“現有庫存”應該是那些可以銷售的存貨,由於這批冷凍食品在2005財政年結束前並沒有被運到公司,作爲“在途庫存”理應不能以“現有庫存”加以對待。那麽,高院對於楊老闆對此案的上訴之最終判決,又是怎樣的呢?

1、根據相關稅法指引,無論在具體概念上貨物是否運達納稅人處,“在途庫存”在年終計算時都應被視爲納稅人的“現有庫存”。從而,依據稅法S 28規定,“現有庫存”應在年終通過一定方式估價后,在計算納稅人納稅收入時加以考慮。這一規定同樣應當加以衍生,即“在途庫存”也應作爲計算納稅收入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2、此外,判定是否為“現有庫存”的依據應該是看納稅人是否對其有處置權而非具體概念上的佔有。“到岸價格”條款規定,貨物的所有權在取得提貨單時便已經轉移到買方手中。由此可見,2005財政年時,楊老闆已經取得提貨單,即擁有該批貨物的處置權,雖然貨物在途,它仍舊符合“現有庫存”的判定標準。高院還強調,對於“現有庫存”的判斷不應以納稅人公司正常運作流程為考量。

3、因此,高院最終判定,楊老闆公司這批冷凍食品應作爲“現有庫存”,在公司2005財政年年度報稅時計算入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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