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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土著土地權  Indigenous land rights in Australia

現今的澳大利亞原住民土地權利運動始於 1963 年的雍古樹皮請願The 1963 Yolngu Bark Petition,當時來自阿納姆地東北部north-east Arnhem Land定居偏地點的雍古人向聯邦政府請願,要求歸還他們的土地和權利。 1966 年的波浪山罷工事件The 1966 Wave Hill Walk-Off or Gurundji Strike始於原住民抗議他們所處的工作條件不佳,但後來演變為土地權事件,原住民要求擁有這片土地的權利,這片土地當時是一家英國大公司 Vesteys 擁有的養牛牧場;這場罷工事件持續了八年。

1966 年原住民土地信託法案 SA The Aboriginal Lands Trust Act 1966 SA 設立了南澳原住民土地信託Aboriginal Lands Trust ALT;這是澳大利亞政府首次對原住民土地權進行重大承認。 根據該法案通過允許將以前由南澳政府持有的原住民土地交還給南澳原住民土地信託基金,而該信託基金由一個100%原住民組成的董事會管理。

1971 年,北領地Gove 土地權案,當時原住民尋求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 rights,北領地最高法院法官根據無主地原則Terra nullius做出了對 Yolngu 原住民不利的裁決。然而,法官確實承認原告對土地的儀式和經濟用途Ritual and economic use of the land,並且承認原告原住民群體擁有一套微妙且高度複雜的法律體系。 至此,這是澳大利亞第一起涉及原住民土地權代表性的重大法律案件。

在持續了八年的波浪山罷工事件的原住民土地權運動之後,原住民土地權利委員會Aboriginal Land Rights Commission於 1973 年在北領地成立。該委員會由伍德沃德法官Justice Woodward擔任主席,提出了許多支持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建議。惠特拉姆Whitlam政府採納了其中許多建議,向國會提出了《原住民土地權法案》Aboriginal Land Rights Bill ;然而,這一草案隨著 1975 年惠特拉姆Whitlam政府解散而失效。由馬爾科姆·弗雷澤 Malcolm Fraser領導的繼任保守派政府重新提出了一項法案,但內容有所不同,並於 1976 年 12 月由澳大利亞總督Governor-General of Australia簽署。

1976 年《原住民土地權利法》The Aboriginal Land Rights Act 1976,雖然僅限用於北領地,但是為原住民根據其傳統土地擁有權奠定了法律基礎。該法規是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首創,訂定的第一部原住民土地權利法案,其意義重大,因為如果索還的原住民能夠提供出其與土地的傳統聯繫證據,則允許提出所有權索還。以此先例,澳大利亞其他州也各自出台了各州的原住民土地權立法;然而,各州依不同情況,不同於首創的北領地聯邦政府1976年法案,在隨後的各州立法中大規模地限制了原住民可以申請歸還的土地或可供索取的土地之範圍。

1966年的《土地權法》還設立了原住民土地信託ALT,該信託擁有根據該法授予的土地的永久業權Freehold Title,土地議會Land councils必須確保他們的行動決策是根據原住民傳統土地所有者Traditional Owners的建議和同意;因此,對原住民擁有的土地的控制權掌握在以土地議會Land Councils為代表的原住民傳統土地所有者手中。

各州法律“為了原住民傳統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有效地賦予傳統土地所有者集體所有權”,這些權利授予傳統土地所有者能夠有效地追求區域內經濟發展的機會。 土地議會Land Councils與註冊原住民產權團體 Registered Native Title Body Corporates RNTBC不同,後者由聯邦政府資助。澳大利亞的原住民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的定義包括:與原住民根據傳統法律和習俗持有的土地和水域有關的權利和利益,原住民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是根據 1993 年聯邦《原住民所有權法》Native Title Act 1993 及普通法common law承認。

這些州立法成立的機構代理傳統土地所有者,持有、管理和保護原住民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擁有土地永久業權。 各州的土地議會或同等機構也必須依據聯邦的《原住民土地權法》Federal Native Title Act 1993,而土地議會不是由州或聯邦稅收資助,而是自行融資。

各州土地委員會列表 List of land councils by state

新南威爾士州 New South Wales

在新南威爾士州,根據 1983 年《原住民土地權利法案》建立了州土地委員會NSW Aboriginal Land Council 監督120個地方土地委員會 Local Aboriginal Land Councils的網絡,但這些機構並不管理原住民擁有永久業權的土地。

北領地 Northern Territory

1976 年《原住民土地權利法》The Aboriginal Land Rights Act 1976在北領地設立了四個土地委員會Land councils,另外還創建了 151 個原住民土地信託基金Aboriginal land trusts,持有北領地近 50% 的土地,根據其地點由四個土地委員會之一管理。 根據該法案,原住民傳統土地所有者對原住民土地的使用擁有決策權。土地委員會協助原住民傳統土地所有者獲取和管理他們的土地。北領地原住民土地上採礦活動的特許權使用費Royalty equivalents將支付給由聯邦政府管理的原住民福利賬戶Aboriginals Benefit Account。

昆士蘭州 Queensland

在昆士蘭州,有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永久業權土地,受昆士蘭州的《1991 年原住民土地法》和昆士蘭州的《1991 年托雷斯海峽島民土地法》Aboriginal Land Act 1991 Qld and the Torres Strait Islander Land Act 1991 Qld 管轄,儘管這些土地僅佔該州土地的 5%。 昆士蘭州特有的另一種土地保有權是根據信託贈與契約 DOGIT 創建的土地,這些土地主要是前原住民保護區。 DOGIT 土地以集體所有權而非個人所有權持有,是為子孫後代保留的,不能出售。 DOGIT 正在將部分集體所有權轉換為永久業權,但僅限於城市地區的土地。

南澳大利亞 South Australia

在南澳大利亞,三個原住民土地持有機構均為法定機構。 ALT 是根據 1966 年《原住民土地信託法》Aboriginal Lands Trust Act 1966創建的,但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受《2013 年原住民土地信託法》管轄Aboriginal Lands Trust Act 2013。 南澳大利亞州政府向 ALT 提供土地權利管理資金,並與該信託基金在一系列經濟、全州社區發展和土地保育項目領域開展合作。 APY Anangu Pitjantjatjara Yankunytjatjara 是根據 1981 年 APY 土地權利法案APY Land Rights Act 1981創建的,並於 2016-2017 年進行了修訂,並有一個選舉產生的執行委員會。 政府還可以將其他皇家土地轉讓給信託基金。

塔斯馬尼亞 Tasmania

在塔斯馬尼亞,根據 1995 年《原住民土地法》Aboriginal Lands Act 1995,幾個地區的所有權被轉移給由塔斯馬尼亞原住民託管的土地委員會Land council。

維多利亞州 Victoria

在維多利亞州,1970 年至 1991 年間的多項立法將特定土地轉讓給原住民社區。 維多利亞州法律規定了稱為註冊原住民團體Registered Aboriginal Parties的組織,該組織可以提供與原住民相關的職能,類似於土地委員會Land Councils所提供的職能。其中大多數也是註冊原住民產權團體Registered Native Title Body Corporate RNTBC。 截至 2019 年 7 月,11 個註冊原住民團體 RAP 涵蓋了該州約 66% 的土地面積。

西澳大利亞 Western Australia

在西澳大利亞,1889 年《原住民法案》The Aborigines Act 1889 允許為原住民保留皇家土地,但不得轉讓給原住民。 原住民土地信託基金 The Aboriginal Lands Trust (ALT) 是根據 1972 年《原住民事務規劃局法案》Aboriginal Affairs Planning Authority Act 1972創建的,截至 2021 年,負責管理約 24,000,000 公頃(59,000,000 英畝)土地,相當於該州土地的 10% 左右。這片土地上的 44 個保護區居住著許多區域及偏遠社區,他們分別由多個不同的土地委員會land councils代表。


林思允 Suellyn Lin 特稿
Chair Multicultural Alliance Australia
澳洲多元文化聯合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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